河北农业大学海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

作者:admin          时间:2017-09-10 11:04点击数:

为了促进消防目标化管理,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保护公共财产和师员工生命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》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全院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院保卫科统一布局及全面监督管理。

二、各种消防器材的管理实行责任到人。消防器材一经使用或被损坏,由责任人及时报告保卫科。

三、院保卫科负责全院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修保养及更换。并负责消防培训及防火宣传等工作。

四、全院的消火栓,消防用水池是灭火时的供水系统,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,以保证道路畅通,确保消防器材取水方便。

五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》规定,消防器材必须专物专用,不得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,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,造成严重后果者,报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理。

消防安全管理条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:为了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》,保障国家集体和人身生命财产的安全,保卫四化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坚持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切实做好院内消防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:根据火灾危险性、发生火灾损失的大小,确定学生宿舍、高压配电间、锅炉房、图书馆、危险品实验室、计算机房为消防重点部位,以上部门要做到五有:有防火负责人、有防火岗位责任制、有一定数量灭火器材、有义务消防员、有行之有效的补救计划。

第二章 组织

第三条:学院的消防工作由院长总负责,保卫科、综合治理委员会具体督促实施。

第四条:院义务消防队由各防火负责人和各班保卫委员组成,受保卫科领导。其主要职责:开展各项消防宣传,查隐患落实消防设施、器材。

第五条:全院师生员工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,达到“三懂二会”(懂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、懂火灾预防措施、懂灭火方法,会使用消防器材,会报警)。新进单位的职工、临时工由所在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,不得遗漏。新用电工、焊工、器材、仓库保管员、司炉工、图书管理等人员需报保卫科,经保卫科查询、培训合格方可上岗。

第六条:防火检查每季二次,查麻痹思想、查组织落实、查制度执行、查火灾隐 患,做到防忠于“未燃”。

第七条:坚持边查边改,实行火险隐患的立、销案制度。凡接到火灾隐患通知书,部门和防火负责人要本着“三定”(定人、定时、定措施)原则积极改进,各级防火负责人接到下一级火险隐患报告,如不认真采取预防措施,发生问题要逐级追查责任。

第三章 火源管理

第八条:院内重点防火部门要划定禁止烟火区域,并有明显标志。电焊工在作业时要坚持做到“三不烧,二不走”(无专人看管不烧,周围易燃物不清除不烧,消防器材设备没有准备好不烧,明火不息不走,铁渣不息不走)。

第九条:院内公共场所、办公室、集体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炉、汽油炉、酒精炉、电炉。因工作需要用的易燃物品,要严格按规程操作、领用、保管,要按制度执行。

第十条:院内集体宿舍一律不准使用电炉、热得快、电熨斗等电器,不准在宿舍内点蜡烛、烧纸张。

第四章 电源管理

第十一条:学院的电源管理由总务处和电工负责。

第十二条:学院室、内外电器设备线路,严禁非电工人员安装。

第十三条: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、干燥,不准堆放杂物、易燃物,操作人员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,由职能部门采取措施,消除隐患。

第十四条:非工作需要,严禁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。凡工作需要的各种电热器具,必须经部门批准,指定专人负责,严格管理。

第十五条: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,必须符合公安部颁发的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》,电线要装置在硬质套管内,线路、灯具应装置在通道上方,电闸刀应装在库外,下班切断电源,危险品仓库的电器装置应符合防爆规定。

第十六条:各部门使用临时电器设备,应由职能部门定人安装,限期拆除。

第五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

第十七条:所有物资仓库都要专人负责,货物的堆放要符合“二距"(灯具与货堆水平距离不小于50公分,货堆之间保持一定距离),管理员要做到“一清三不走”(场地整理清,没有安全检查不走,窗没关、门没锁不走,不切断电源不走)。

第十八条: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管理,要做到“三专一定”(专库储存,管理,专人使用,定量领用)装运、储存,使用这类物品的人员要熟悉该物品的性能和预防应急措施,各部门用剩的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应专人负责管理,妥善处理,其临时存放点应保证绝对可靠,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。

第十九条:各建筑物内部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,道路通道、楼梯等安全出口要保持通畅,不得堵塞。

第六章 消防设施管理

第二十条:消防器材设备:“三定,一好,二不准”(定点设置,定科室,定人管理,保持完整好用,不准移作他用)。

第二十一条:消防窗周围不准堆物品,要确保道路畅通。

第二十二条:消防器材设备,要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和保养,及时更换。

第二十三条:院义务消防队、夜间护院巡逻人员要查看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情况,以便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不安全因素。

第七章 奖惩办法

第二十四条: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不安全隐患,由所在部门向本院领导和保卫部门写出书面情况报告,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。

第二十五条:防火安全,人人有则,对消防人员有贡献者或违反本办法者,根据学院《安全保卫责任制》酌情给予奖惩。

上一条:户籍管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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